(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84号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表人:万名炎。委托代理人:于建杰,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羽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