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聂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龚郁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