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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5年4月2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