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5年4月2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