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徐志东、刘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徐志东,刘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志东,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玉敏,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志东、刘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36438.4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7950元、案件受理费5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东的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