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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陈龙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刘祖疆,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龙江,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陈龙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龙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龙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龙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费人民币31831.08元,负担执行费377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陈龙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龙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陈龙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龙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1831.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陈龙江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民币31831.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