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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爱香与唐文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香,唐文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张爱香,农民。被告唐文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香诉被告唐文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爱香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