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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恩富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恩富,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69号原告:蔡恩富,男,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东。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法定代表人:于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3。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杨,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哲,系该中心法务。原告蔡恩富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恩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明红审 判 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