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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爱忠、周力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爱忠,周力锋,应国东,马艇,姚利辉,姚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683-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央珍。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执行人:潘爱忠。被执行人:周力锋。被执行人:应国东。被执行人:马艇。被执行人:姚利辉。被执行人:姚岳军。因被执行人潘爱忠、周力锋、应国东、马艇、姚利辉、姚岳军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28544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247.5元、执行费116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沪群在银行的存款9424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