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邓某、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与庞某约定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邓某从上家处取得一包毒品冰毒交由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瑞安市莘塍大桥上将该包毒品冰毒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庞某,后二被告人予以分赃。同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与庞某约定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邓某从上家处取得一包毒品冰毒交由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仙桥东路2号星海网吧厕所内将该包毒品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庞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货毒资150元、手机一部。经检验,交易的毒品重1.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庞某、彭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手机照片,通话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毒品1.03克及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