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智学诉被告延川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学,延川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赵智学,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延川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学诉被告延川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智学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智学承担。审判员 张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