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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5号原告蔡某某,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刘某某,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