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项红、江庆福与博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红,江庆福,博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49号原告项红,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江庆福,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德菊,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罗县商业中街***号。法定代表人朱耀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博罗县龙华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红、江庆福不服博罗县国土资源局龙华国土资源所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博国土资(整)【2015】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红、江庆福于2015年10月27日以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上述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红、江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浩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