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莫某,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莫某,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屠某,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莫某因与被申请人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甬鄞江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莫某与被申请人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莫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莫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车华龙审 判 员 王贵玉审 判 员 王红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琴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