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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