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龙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龙平,原广州市照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龙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龙平先后申领多间银行的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并逃匿和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案发前,尚欠交通银行2985.9元、兴业银行52355.82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43701.4元、民生银行66867.3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977.02、招商银行14996.93元,合计190884.41元无法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龙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民生银行的委托报案人王某、兴业银行的委托报案人李某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报案人林某彬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报案人李某乙秀的报案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办理信用卡提供的资料,申请资料,账单,流水明细及催收记录,开户资料,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消费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赵龙平经营广州市照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向多家商铺购买原材料为客户装修房屋,在收取客户装修款等款项后逃匿,或者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入股款项等方式实施诈骗,合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1969.6元。其中:1.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从化区街口街居域建材经营部购买价值33899.6元的陶瓷,仅支付5000元货款后再无付款;2、2014年5月期间,向从化市江埔街华某五金店购买价值15645元的五金配件,仅支付1000元货款后再无付款;3、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向从化市街口街金来顺商店购买价值16781元的陶瓷,没有支付货款;4、2014年6月初,向广州市萝岗区希玮电器购买价值18687元的4台空调,仅支付7687元货款后再无付款;5、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向从化市江埔街兴腾装饰材料店购买价值20580元木工材料,没有支付货款;6、2014年4月期间,向从化市街口街欧脉德斯整体橱柜店购买价值12301元的两套橱柜,没有支付货款;7、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被害人黄某乙购买价值25763元的门窗等物,仅支付3000元货款后再无付款;8、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龙平让被害人杨某平帮其装修了从化区太平镇神岗巴厘天地等地的房屋,合共15000元装修款未支付;9、2014年1月,被告人赵龙平以开办装修培训班的名义,诱使被害人黎某投资50000元入股广州市照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未按合同支付分红及返还本金。综上所述,被告人赵龙平共实施合同诈骗9宗,合共价值19196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龙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从化市街口街居域建材经营部的高某勇、从化市江埔街华某五金店的高某辉、从化市街口街金来顺商店的商志忠、广州市萝岗区希玮电器的马某甲南、从化市江埔街兴腾装饰材料店的陈某、从化市街口街欧脉德斯整体橱柜店的李某乙柱、黄某乙、黎某的报案陈述,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付款审批表复印件,送货单,借条,订货合同单复印件,数据复印件,入股合同书,银行流水明细,证人马某乙、范某、张某丙、赵某乙的证言,证人马某乙、张某丙、赵某乙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指认送货单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平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等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龙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60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给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张 晔人民陪审员 苏彦尹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