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严建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严建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黄力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被告严建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严建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汝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叶汝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茜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