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晓凯与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徐晓凯,女,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朝辉,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库尔勒市塔什店镇。法定代表人吴梓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凯诉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农二师天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晓凯负担。审判长 迟万龙审判员 刘素梅审判员 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