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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琰与初晓辉、姜亘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琰,初晓辉,姜亘,姜福田,姜学竹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周琰,法律工作者。被告:初晓辉,农民。被告:姜亘,儿童。法定代理人:初晓辉,系姜亘母亲。被告:姜福田,农民。被告:姜学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琰与被告初晓辉、姜亘、姜福田、姜学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琰于2015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0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周琰承担。审 判 长  孙贤松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林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