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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雄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雄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被告吴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雄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2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湖南麓山别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