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鲁卉与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卉,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鲁卉,女,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卉诉与被告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卉承担,退回原告鲁卉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