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常标与陈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常标,陈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70-1号申请执行人柯常标。被执行人陈华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0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