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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芮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月琴,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月琴。委托代理人:戚椮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钟伟良,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芮月琴为与被上诉人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建国、芮月琴原系恋爱关系。芮月琴因需向张建国借款,2015年5月18日,芮月琴向张建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芮月琴今借张建国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正。到2015年6月20日归还”。后张建国向芮月琴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张建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芮月琴立即归还借款66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芮月琴承担。芮月琴在原审中答辩称:张建国、芮月琴是2014年9月认识的,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芮月琴没有向张建国借款;张建国、芮月琴分手后,张建国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芮月琴花了张建国的钱,张建国胁迫芮月琴出具了借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国、芮月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芮月琴未按约向张建国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张建国要求芮月琴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约定,张建国主张逾期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计算标准过高,该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于芮月琴辩称其是在张建国的胁迫下出具了借条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芮月琴归还张建国6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芮月琴负担。上诉人芮月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未实际履行的借条虽然成立,但未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条,还需要实际交付款项事实的存在。2.孤证存疑的借条其诉请缺乏依据。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有悖于生活常理,芮月琴没有向张建国借款,出借条当天,张建国是以芮月琴要算一算消费情况为名义要求芮月琴出具借条,而且是张建国胁迫芮月琴出具了借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建国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张建国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张建国在二审中答辩称:张建国、芮月琴原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芮月琴因需向张建国借款6.6万元。如果借条是张建国强迫芮月琴出具,那么出具借条的当天就应该报案,而芮月琴实际上是在收到一审传票后才去公安机关报案,而且公安机关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建国、芮月琴之间是否存在6.6万元借贷关系。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芮月琴虽主张借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并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况且芮月琴在本案一审受理之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借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明显有悖常理。本案借款金额6.6万元,数额并非特别巨大,况且张建国、芮月琴之间原系恋爱关系,芮月琴也未能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对借条的证明力应当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6.6万元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芮月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芮月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