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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6号原告:程某,女,1988年7月3日,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戴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潘礼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