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应、王冬梅与舒城县城关镇丰墩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应,王冬梅,舒城县城关镇丰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应,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梅,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董应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丰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耿传德,该村主任。上诉人董应、王冬梅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舒民立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应、王冬梅诉称:2014年1月8日,两原告登记结婚,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董应入赘王冬梅家庭,2014年4月30日,董应将户口迁入安徽省舒城县丰墩村鲍墩组及原告王冬梅家。2014年11月份,S351扩征及舒城县第二中学征地过程中,两原告所在的村民组总计被征用面积103.845亩,根据计算,两原告在上述两起拆迁补偿中应得补偿款68938元。但被告在2015年元月分配过程中没有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两原告,两原告多次要求分配未果。故诉请被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68938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原告董应、王冬梅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董应、王冬梅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显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