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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叶贤开诉叶贤豪、被告曾玉兰、被告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开,叶某豪,曾某兰,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78号申请人叶某开,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上坪镇。被申请人叶某豪,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申请人曾某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申请人叶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申请人叶某开诉被申请人叶某豪、曾某兰、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将来法院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5000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某豪、曾某兰、叶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