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楼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连银迪、周碧君,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三官弄**号***室,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俞琴,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楼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晟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连银迪,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楼某乙,现就读于文一街小学政清路分校上小学三年级。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不满原告的工作与收入,每天都要无故找碴苛责与辱骂原告,就连原告上班开车时间,被告一不高兴就打电话责骂原告,令原告难堪,毫不顾及原告的尊严。另外,从2005年开始,被告借怀孕为由,与原告分床而居,拒绝与原告有任何的肌肤接触,夫妻之间徒有虚名的生活至今已达九年之久。对于公婆,被告也是终日板着脸百般挑剔,不是嫌公婆菜做不好,就是嫌公婆家务搞不好,有时原告想一家人与父母一同外出游戏玩,被告都要嫌弃公婆不愿同行,为由双方已多次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虽尚可,但是婚后被告对原告与原告父母的长期责难与不尊重,加上长达九年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原告为了早日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楼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双方对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感到很惊讶,也很突然,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其次,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很多内容不属实。1.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两人产生好感之后长达6年的恋爱,双方对彼此的人品、为人处世方式、工作收入、家庭背景等均有深入的了解。两人相识的时候,原告就从事司机工作,工作时间长,收入也并不高,即便如此,被告从未对原告的工作和收入表示不满或是嫌弃原告,而是义无反顾的嫁给原告。被告看中的是原告人品忠厚,诚恳待人,踏实肯干,为人处世平和的做人态度,就是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恋爱期间,原告姐姐生育,公婆为照顾外甥女,6年来一直住在原告姐姐家。原告的饮食都在被告家,无论原告几点下班,被告父母都为其留好热饭菜,家里人对原告的人品都是认同的,也将其当成儿子一样对待。2、原告诉状中称,被告每天都无端找茬苛责与辱骂原告,就连原告开车上班的时间,也会打电话责骂原告,令原告难堪,严重与事实不符。被告平时除周末休息之外,都要上班,原告这些年在公交公司上班基本都是晚班,每天下午2、3点上班,晚上12点也下班。基本上等原告上班的时候,被告已经快要下班,每天上班很忙碌,回家后还要做家务、洗衣服、陪伴孩子、辅导功课。等原告下班了,被告和孩子早已休息,根本没有空闲时间每天无端找茬辱骂原告。被告和原告有一个很可爱的孩子,因平时家庭和睦、氛围愉悦,才能使孩子性格阳光开朗。原告平时上班辛苦,其日常生活由被告打理。被告还于2007年安排原告入读大学,取得大专文凭。3、2007年被告生育后,原告因每天上晚班,夜晚12点多才下班,到家休息都要1点多,因身材比较胖,夜晚睡觉打呼噜声音特别大,为保证被告充足的睡眠,原告怕影响被告休息,心疼被告,提出分床睡。被告也考虑到孩子小,晚上哭闹会影响原告休息,同意分房睡。孩子出生自今,一切日常生活和兴趣培养都是被告打理,孩子生病也是被告和父母在照料。原告由于工作缘故无暇顾及,被告一直来体谅原告工作,并无责怪。孩子10个月到2岁半之间,和被告一直在被告娘家居住。孩子大了后,被告和孩子搬回和原告家人一起住。在被告与公婆共同居住期间,一家人相处和睦,偶尔会在对孩子教育和日常饮食上有磕磕绊绊,这也是正常的,不存在原则性矛盾,更无原告所述的百般挑剔,嫌弃公婆。作为儿媳,被告自认孝顺、尊重两老。体谅公婆年纪大,生活的习性,早餐一直来都是被告起早准备的,家里的卫生、孩子日常生活基本都是被告操劳。这些年来,只要原告有空,一家人经常一起出去玩,很幸福。原告对被告的父母很孝顺体贴,岳父母都很喜欢原告。4、被告和原告长时间分床睡,加上两人的作息时间不同,影响了两人的正常沟通,但这并不是被告一人造成,原告身为一家之主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远远没有破裂,暂时只是因双方感情沟通出现问题,夫妻只要平心静气的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双方在一起16年了,被告很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相信若是想把日子过好,还是可以化解矛盾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婚生子楼某乙的身份证。证明楼某乙的出生时间。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与婚姻存续时间。3、说明。4、房产证。证据3、4证明楼某乙出生至今一直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政苑小区,就读的学校也是政苑小区的配套小学。5、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楼某乙户口与原告、原告父母一同在政苑小区。6、医疗证。证明楼某乙的医疗待遇一直跟随原告享受。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事实综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楼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双方缺乏沟通等,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子。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处理好家庭、生活等的关系,夫妻关系有望和好。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