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春艳诉王宝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034号原告闫春艳,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战。被告王宝亮,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艳诉被告王宝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春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春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