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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春艳诉王宝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034号原告闫春艳,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战。被告王宝亮,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艳诉被告王宝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春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春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