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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柘民初字第738-1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菊花,金雪平,吴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38-1号原告林菊花,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郑以欢,柘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雪平,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吴盛荣,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菊花与被告金雪平、吴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73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林菊花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雪平、吴盛荣的起诉,本院已裁定撤诉。本院认为,因本案已裁定撤诉,纠纷已经化解,本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盛荣所有的车牌为闽JN70**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发还给被告吴盛荣。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魏小丽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锦绣花园4号楼404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柘房权证字第0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号:柘国用(2008)第2417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