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其兵、薛晓萍与周伟、庄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兵,薛晓萍,周伟,庄莲英,陈凤妹,李道云,李明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叶其兵。原告薛晓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国荣、赵爱宝,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被告庄莲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清、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凤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爱萍、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道云。第三人李明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兵、薛晓萍与被告周伟、庄莲英、第三人、陈凤妹、李道云、李明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其兵、薛晓萍以自愿撤回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其兵、薛晓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叶其兵、薛晓萍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