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299号富安大酒店七楼。负责人贾平。委托代理人潘家聪,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公园西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莫庭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广西宜州玻璃纤维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李宁川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