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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忠秀与刘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秀,刘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刘忠秀,女,汉族。被告:刘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丽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