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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叶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叶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叶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华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1722.5元(赔偿金21500元、执行费22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