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叶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叶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叶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华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1722.5元(赔偿金21500元、执行费22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