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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福达汽车修理站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福达汽车修理站。负责人张其涛,该厂个人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军文,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铁群,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文慧,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郑州市惠济区福达汽车修理站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军文、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文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的车辆长期在原告处维护修理,一直均是先修理后结算的方式,边修边结算,截止2014年3月份,被告仍有26.6万元的费用未支付原告。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修理维护费2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起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老鸦陈街道公务用机动车辆送修单及修车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每次修车的金额及报修人;2、证明1份,证明被告认可欠原告维修费26.6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欠付原告26.6万元维修费,请示领导后会尽快偿还原告。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因我区进行车改,我单位公车维修截至2012年10月份停止。因之前经费紧张,故维修费未结清。截至目前,我单位共欠公车修理点郑州市惠济区福达汽车修理站(法人张其涛)维修费26.6万元(贰拾陆万陆仟元),待条件允许时尽快予以结清。特此证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20日”,该证明上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认可该款项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对被告送修的车辆及时完成了维修任务,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给付修理费用。被告支付部分修理费用后,对剩余部分修理费用未及时给付,原告有权索要。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修理费26.6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惠济区福达汽车修理站修理费26.6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刘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