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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34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蓝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开选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林香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