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孙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52-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存款13378元,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让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