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58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杭州远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杭州远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吕忠海,高江琴,许建强,高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899-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虎。被执行人杭州厚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江琴。被执行人杭州远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忠海。被执行人吕忠海。被执行人高江琴。被执行人许建强。被执行人高利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远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2号803室,建筑面积168.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10月13日,竞买人包萍以330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远东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2号803室,建筑面积168.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下国用(2007)第006993号,内容详见皖中信估字(2015)Z1-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包萍(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包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包萍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