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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霞。被告徐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寿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鸿、李秀霞和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在性格方面均不相同,被告脾气暴躁固执,经常因一点小事就对原告发脾气,与原告吵架,每次吵架都提出离婚。另外被告经常与异性网友进行网聊,每每聊到凌晨不睡且内容不堪入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5年春节后因此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即借机离家到外居住至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由原告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现在被告处婚前陪嫁物品有电视机两台、空调两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床上用品四套。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在原告处的汽车一辆(被告竞价价值8.4万元)、在被告处有其二姐还款1万元。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为购置汽车借被告哥哥4万元、原告母亲3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银行交易记录、谈话录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准予。原告主张借其母3万元用于购车,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权1万元,其姐姐已经归还,且用于夫妻消费,因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婚前陪嫁物品属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共折款9.4万元,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所剩财产2.4万元,由原被告各分得1.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自2015年11月始,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30元,于每月3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款1.2万元;原告亦将汽车及相关手续交付被告。四、原告在被告处婚前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取走,原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寿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铎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