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夏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夏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男。委托代理人:戚蕾蕾,女。被告:夏金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夏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