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治刚、何凤、白鹤轩与��志亮、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治刚,何凤,白鹤轩,高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634号原告白治刚,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何凤,女,1988年4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原告白治刚之妻。原告白鹤轩,男,2012年5月出生,���贯住址同上,系原告白治刚之子。被告高志亮,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治刚、何凤、白鹤轩诉被高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治刚、何凤、白鹤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治刚、何凤、白鹤轩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治刚、何凤、白鹤轩撤回对被告高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荣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