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紫薇与庄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紫薇,庄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黄紫薇,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庄熙伟,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紫薇与被告庄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紫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紫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紫薇承担。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