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华强与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强,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兴文县中城镇温水溪,组织机构代码6213012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终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刘华强申请执行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强赔偿款146841元,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华强未提供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华强发现被执行人兴文县永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民终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