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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冬丽、孔某某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冬丽,孙某某,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孔冬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祥周,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豫DJWX**号、豫DXXX**号、豫DFTX**号三辆汽车予以扣押。冻结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