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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诉被告邱艳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邱艳,李建红,纪洁,王龙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号。负责人刘从龙,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邱艳,女,汉族,农民。被告李建红,男,彝族,农民。被告纪洁,女,汉族,教师。被告王龙泉,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诉被告邱艳、李建红、纪洁、王龙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于2015年10月129日以被告邱艳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