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立国与任丘市辛中驿镇人民政府、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国,任丘市辛中驿镇人民政府,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民委员会,郭红庆,刘兵,李志国,刘中普,郭国贞,刘文玉,刘墩,边秋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李立国,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辛中驿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韩战强,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常务副镇长。被告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庆,该村村主任。被告郭红庆,曾用名郭洪庆,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兵,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志国,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中普,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郭国贞,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文玉,男,1936年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墩,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边秋立,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国诉被告任丘市辛中驿镇人民政府、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民委员会、郭洪庆、刘兵、李志国、刘中普、郭国贞、刘文玉、刘墩、边秋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洪庆、刘兵、李志国、刘中普、郭国贞、刘文玉、刘墩、边秋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国撤回对被告郭洪庆、刘兵、李志国、刘中普、郭国贞、刘文玉、刘墩、边秋立起诉。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