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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淑媛、张志平与济南市规划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淑媛,张志平,济南市规划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淑媛,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平,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6层。法定代表人:贾玉良,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江淑媛、张志平因诉济南市规划局土地行政规划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行终字第1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江淑媛、张志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提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诉规划地块经法定程序划拨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再审申请人江淑媛、张志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土地为馆驿街新区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或馆驿街新区居民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再审申请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江淑媛、张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淑媛、张志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包剑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