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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64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0元,收取60元,退还原告张某33500元。审 判 员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