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维刚犯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829号被告人:何维刚。被告人何维刚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何维刚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维刚并处罚金1000元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维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221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何维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