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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姚某被告韩某原告姚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份确立恋爱关系,于xxxx年xx月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婚生女姚某甲出生。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姚某甲归被告抚养。被告韩某未到庭答辩,但在庭前的询问笔录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