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爱华与杨其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华,杨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付爱华。被告杨其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华诉被告杨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爱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其梅在京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其梅在金融机构的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