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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爱华与杨其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华,杨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付爱华。被告杨其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华诉被告杨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爱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其梅在京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其梅在金融机构的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