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永年县众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锐龙巾被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众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法定代表人:张计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许齐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有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